软件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认定
一、办事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01]4号) 及《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
二、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四、 申请认定的企业前期程序
1. 登录 http://www.bsia-srrd.org/ 2. 网上填写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到北京市软件协会上报申报表和其他材料 3. 详见流程图 
四、 需提交的基本文件和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三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三份,加盖财务章;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各三份(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 5.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三份; 6. 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一套。如企业全部人员超过20人,可不提供学历复印件,请列出企业人员名单一份(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历),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7. 上年度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加盖财务章; 8. 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发票复印件中自产软件销售发票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发票总金额的50%以上)。如企业需提供的发票超过十张以上可不提供全部复印件,但请列出发票清单{包括发票号、金额、发票清单金额总计(并请注明哪些是自产软件的发票),清单的总计金额必须超过全年总收入35%以上,并提供三至四张自产软件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9. 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五、需提交的基本文件和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二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二份,加盖财务章或公章;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各二份(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6)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清单二份(列出的清单中自产软件销售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总金额的50%以上),并根据网上回复信息提供二份指定的三至四张自产软件发票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加盖财务章; (7)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二份,加盖财务章; (8)大专以上人员的名单二份,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9)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 软件企业认定费用
免费
七、上报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二份装订,每份顺序是: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 (5)发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6)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复印件; (7)大专以上人员名单。 (8)其他材料。
八、受理审批部门
联系人:宋林娜 电话/传真:6846-5981转802 申报网址:www.bsia-srrd.org 交材料地址:阜成路67号中关村科技园服务中心3层108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