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2008-03-26 08:56: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在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广泛应用环保、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设备,进一步推动园区环保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努力把中关村科技园区建成生态型示范园区,特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生态型示范园区建设支持资金”(简称:支持资金)。为规范支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支持资助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定位、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公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各园区管委会及各专业园建设单位、孵化器经营管理公司; (二)入驻中关村科技园区与区县政府共建的市级开发区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支持范围 对在园区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改造过程中,采用如下领域的环保节能技术、产品的项目进行支持: (一)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二)水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 (三)建筑节能; (四)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 (五)生态型建设规划编制及示范工程建设; (六)其他与生态型园区建设相关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额度
第六条 支持资金应优先用于采购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的技术、产品、服务等。 第七条 支持方式与额度 支持资金采取后补贴的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0%,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项目采取随时申报,集中评审方式。 第九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每年年初发布《中关村科技园区生态型园区建设技术指南》,明确本年度支持重点、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等,申报单位可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http://www.zgc.gov.cn 下载。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的关于给予项目支持的书面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工程实施方案、资金预算); (三)对已竣工项目需提交工程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由所在园区管委会进行推荐并申报,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受理。中介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尽职调查,并出具评审和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经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管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中关村科技园区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资金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资金使用协议书》),对双方责任义务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资金使用协议书》确定的额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所属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中关村管委会,经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后一次性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支付资金后,作冲减该项目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协议规定,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统一组织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中如须调整项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经中关村管委会许可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对于在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申请中关村科技园区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资金支持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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